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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媳妇”被离婚,应当给予补偿吗?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9 17:09:00    

近日,大荔法院速裁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将“赡养公婆”与“抚养子女”的“全职儿媳、全职妈妈”在离婚案件中的经济补偿纳入调解范畴,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原告崔某与被告刘某系自由恋爱相识,刘某为了支持丈夫崔某,婚后主动辞去工作,全心全意在家赡养公婆,抚养孩子,一转眼十几个年头过去了,双方爱情没了,感情也淡了,原告崔某一纸诉状将这个“好媳妇”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夫妻关系。接到诉状的被告刘某这样对承办法官说:“我的世界崩塌了”。

承办法官在理清案情、了解双方当事人心理诉求后,先做了和好的调解工作,奈何原告依然坚持离婚。最终被告也不再坚持,同意离婚。但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考虑到,被告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牺牲个人职业发展,为了家庭和谐十几年如一日做“全职儿媳、全职妈妈”的事实,故向原告崔某提出对被告刘某给予经济补偿,经过法官的耐心解释,原告当即履行。被告刘某也接受现实,双方和平分手,调解离婚。

当即履行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付出不仅仅是经济和物质上的,赡养公婆、抚养孩子、操持家务等都应被认定为对家庭的付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对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像本案中被告刘某这样的“全职儿媳、全职妈妈”,为家庭作出巨大贡献的,理应得到社会的肯定和法律的保护。



作者| 肖坤

编辑| 李娟

责编| 严江珂

主编|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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