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首页 > 实时讯息 >

廉政声音课堂:公款旅游违反哪些纪法规定,应承担哪些纪法责任?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8 12:23:00    

益阳安化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夏迎哲:

违规公款旅游行为根据表现类型、支出方式、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等因素不同,可能面临不同的纪法责任。

  有以下几类情形的,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一是直接组织、参加公款旅游;二是借公务差旅之机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包括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三是擅自改变公务活动的路线,借机旅游;四是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五是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以上情形情节较轻的,对于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予处分。对于一般参与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

  对于接受下属单位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安排的公款旅游,如果主观上不明知是公款支付,结合次数、费用、造成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情节较重的,则违反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系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如果主观上明知是公款旅游,则同时违反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据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公款旅游也可能违反工作纪律:一是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如以虚报出国(境)公务等方式骗取出国(境)批准,或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等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或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等,则违反了《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二是如果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公款旅游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则违反了《条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公款旅游行为也做出了处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旅游等活动安排的处分,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对违反规定公款消费行为的处分。此外,公款旅游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利用职务便利假借学习考察等名义套取公款用于个人旅游或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旅游,达到刑法规定入罪标准的,则可能涉嫌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

记者:胡宇鑫

编审:江婉、胡宇鑫、钟林、李浩

相关文章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