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孕妇享有的权利包括: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除非女职工自己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进行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这些权利旨在保障教师孕妇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安心工作和生育。建议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为教师孕妇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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