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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如何采纳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7 20:34:28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采纳遵循以下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的证言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包含揣测性、推断性、评论性或推断性的内容。但若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证言符合事实,可以予以采信。

证据能力规则:

证人在作证时,其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能力,是考虑其证言能否被采纳的重要因素。

证据审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在审核认定证人证言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和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法官裁量权:

证人证言的采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裁量权。一般情况下,没有具体的采信标准,法官会根据证言的可信度、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数量及其对自己的证言的辅助情况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采纳。

证言效力: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其效力有限,必须经过法官的认证,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才能成立。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时,需要抛弃其中的假性事实,确保案件的客观情况,从而慎重定案。

以上规则为证人证言的采纳提供了一般指导,但具体案件中的采纳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官的判断。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则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司法解释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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