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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怎么看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5 04:50:32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普通程序案件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审案件

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特殊情况

延期举证: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提供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后,以准许延期的届满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之日。

庭前证据交换

仲裁庭组织庭前证据交换: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之日。

仲裁庭不组织庭前证据交换:以仲裁庭指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认可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举证期限的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9条详细说明了举证期限的具体要求。

注意事项

法院通知:当事人应当注意查看法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或类似诉讼须知文件,确认举证期限。

节假日影响:如果举证期限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则举证期限顺延至节假后的第一日。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明确举证期限的计算方式和特殊情况的处理,确保当事人能够按时提交证据,维护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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